一、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從輕處罰,指的是在量刑標準範圍內適用較低的刑罰,不能低於量刑標準的最低限度。減輕處罰,指的是以低於量刑標準的最低限處罰。
兩者的區別本質上是:是否在法定刑範圍內。從輕處罰是沒有突破刑法分則中對罪名約定的量刑幅度,不得低於法定的最輕的量刑標準。比如一個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最低不得低於三年。而減輕處罰情節則可以突破規定,低於法定的量刑最輕標準。比如一個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可以低於三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61-63條的相關規定:具有規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客體方面
(1)犯罪對象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2)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較輕的;
(3)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結果的;
(4)積極退贓的;
(5)主動賠償經濟損失的;
(6)犯罪人與被害人有特殊關係需要從輕處罰的;
2、犯罪客觀方面
(1)危害行爲持續時間較短的;
(2)犯罪時間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3)犯罪地點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3、犯罪主體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殘疾人犯罪;
(4)先天發育不良或後天疾病影響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現一貫良好的。
三、自身是否構成從輕處罰情節?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對於被告有自首、立功及其它情節的,可以考慮在量刑的時候從輕或者減輕。兩者都是寬大處理政策的體現,但是也存在一定區別。從輕處罰必須在法定刑期的最低標準上執行,而減輕處罰可以突破底線,甚至是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