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怎樣定性信用卡詐騙

請教一下怎樣定性信用卡詐騙
請教一下怎樣定性信用卡詐騙
1、信用卡詐騙行爲包括: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爲。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爲。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①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②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③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④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⑥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2、構成該罪的詐騙行爲還必須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