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構成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爲。根據刑法傳統四要件理論,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件。具體而言:


        第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立本罪。除了一般的交通運輸人員以外,根據司法實踐,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也成立本罪。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本罪論處。


        第二,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法益,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運輸安全。


        第三,犯罪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行爲人對於自己的駕駛行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可能是明知的,但對自己的行爲所造成的後果持過失心理,即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危害結果。


        第四,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行爲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在危害結果上,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外,本罪的危害結果必須是由違反規範保護目的的行爲所引起的。行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也發生了結果,但如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認定爲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