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

儘管我國刑法規定了幾百個刑事罪名,但是,每一個罪名的具體犯罪構成都是不同的,那麼,你知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哪些要件嗎?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犯罪客體。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犯罪客觀方面。

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爲、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至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這種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其表現主要分爲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行爲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駕駛故障車上路行駛,酒後開車,超速開車,疲勞駕駛等等。

有兩種情形不構成交通事故罪:第一,行爲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一切爲了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如果行爲人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也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但該事故並非行爲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之行爲引起,對行爲人亦不得追究交通肇事罪的罪責。

(二)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爲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三)行爲人的違法行爲和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違法行爲和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四)行爲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及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比如倉庫、車間、洗車房等地方正在進行的裝卸、修理、洗車等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爲交通肇事罪雖然在客觀危害結果上可表現爲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體是危害社會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爲要實際地危害公共安全,則它必須是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或與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存在着關聯,否則,作爲肇事行爲則無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屬於身份犯,即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都可以作爲本罪的實施主體。根據司法實踐,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同時根據上述援引司法解釋的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所謂交通運輸人員,一般是指專門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專業人員,以及與保障交通運輸活動安全執行具有直接關係的的專業人員,具體包括: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如汽車司機、輪船舵手等;交通運輸安全的保障人員,交通設備的操作、指揮人員等;交通運輸生產的直接指揮人員,如車隊的領導、指揮人員等。對此,在理論上一般沒有重大分歧,關鍵是關於非交通運輸人員的認定。筆者認爲,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一切人。一方面,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是相對應的,把非交通運輸人員解釋爲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一切人更符合邏輯;另一方面,現行《刑法》並沒有對非交通運輸人員的身份或者主體資格附加任何限制條件。認定某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關鍵問題是看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屬於交通運輸活動或者與交通運輸活動有否直接關係,以及是否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而不是以其有無特殊的身份或者資格。在司法實踐中,把行人認定爲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的案例也不少,亦即把行人認定爲非交通運輸人員,他們實施的重大交通事故行爲也構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甲不遵守交通規則,橫過馬路,機動車駕駛人在看到某甲橫過馬路時雖然已採取合理措施,但是也未能避免機動車撞傷行爲人,並致使車輛受損,在本案中行人某甲就要承擔該交通肇事行爲的責任。

四、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而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具體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爲人在這裏也有可能故意的有意識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這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例如,現在年輕人熱衷的“飆車”遊戲,但這不是刑法上的責任形式,不能成立刑法上的故意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構成犯罪,則完全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對其定罪處罰。因爲,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雖然明知其行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故意的,但行爲人往往是輕信能夠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內心心理態度仍然是過失。當然,如果行爲人不僅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持故意態度,同時還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持故意的心裏態度,則不能對其行爲認定爲交通肇事罪,而應該根據犯罪行爲的性質,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綜上可知,即使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也是四個要件,但是該罪每個要件的具體內容都是不同的,比如,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都可以作爲本罪的實施主體。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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