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 試驗與檢驗

施工合同 試驗與檢驗
建築工程施工檢測試驗計劃管理規定有哪些
  建築工程施工檢測試驗計劃管理規定有:施工檢測試驗計劃應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並應報送監理單位進行審查和監督實施。根據施工檢測試驗計劃,應制訂相應的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施工檢測試驗計劃應按檢測試驗項目分別編制,並應包括以下內容:檢測試驗項目名稱;檢測試驗參數;試驗規格;代表批量;施工部位;計劃檢測試驗時間。  4.施工檢測試驗計劃編制應依據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施工質量控制的需要,並應符合以下規定:1、材料和設備的檢驗試驗應依據預算量、進場計劃及相關標準規定的抽檢率確定抽檢頻次;2、施工過程質量檢測試驗應依據施工流水段劃分、工程量、施工環境及質量控制的需要確定抽檢頻次;3、工程實體質量與使用功能檢測應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確定檢測頻次;4、計劃檢測試驗時間應根據工程施工進度確定。5.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併影響施工檢測試驗計劃實施時,應及時調整檢測試驗計劃:設計變更;施工工藝改變;施工進度調整;材料和設備的規格、型號或數量變化。6.調整後的檢測試驗計劃應按照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