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是圈套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是圈套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是圈套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檢察院讓行爲人籤認罪認罰並不是圈套。因爲檢察院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並且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纔會讓行爲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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