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脅迫

搶劫罪脅迫
搶劫罪的脅迫情形有哪些

搶劫罪的脅迫情形:


(一)明示的脅迫。


明示的脅迫方法在司法實踐中最爲常見,表現爲用赤裸裸的語言或動作。如用兇器對準被害人實施暴力威脅,或明確威脅被害人,如不交付財物就要當場傷害或殺害對方。這種明示的脅迫通常是“有聲有色”的,例如,行爲人手持砍刀威脅“把錢交出來,不然宰了你”,這是典型的明示脅迫。但手持兇器威脅的“有形無聲”脅迫,或是僅僅透過含暴力性質的語言脅迫,都可構成搶劫罪。對於此種類的脅迫行爲,在司法認定上並不複雜,只要施害人脅迫行爲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並且又當場取財的目的行爲,就可以認定爲搶劫。


(二)暗示的脅迫。


搶劫罪中的脅迫是積極的恐嚇行爲,並不意味着排除暗示脅迫的可能。搶劫在實踐中,也可以透過包含有潛在威脅的語言或動作來實現,如威嚇、展示兇器等。對於暗示的脅迫,我們應當分情況對待:


1、行爲人暗示脅迫當場取財,但被脅迫人沒有交付財物。這種情況的發生,表示行爲人暗示手段不足以傳達其強迫取財的意思,或是雖然傳達了意思,但其暗示行爲不足以形成對被害人的精神控制。所以,這種行爲基本沒有造成對被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危害,不應當定搶劫罪。


2、行爲人暗示脅迫當場取財,造成了被害人的精神恐懼,迫使其當場交出了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