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辯護人範圍

刑訴法辯護人範圍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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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人的範圍?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

 肯定性範圍:

  
1、律師、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人民團體推薦的人

  其中注意第二點親友、監護人

  否定性範圍

  
1、正在執行刑罰的人(即使主刑執行完畢,還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擔任,緩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4、公檢法、國家安全、監獄的現職人員(注意需爲現職,此外不包括其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本院的陪審員(注意本院)

  
6、利害關係人

  
7、外國人

  
8、法官檢察官離職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9、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終身不得當原任職單位所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10、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職的案件中擔任辯護人(這裏基本上跟迴避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