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員在校內打傷學生 學校有責任嗎

校外人員在校內打傷學生 學校有責任嗎
校外人員在校內打傷學生,學校有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校園傷害事故有如下特點:


1、校園的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校或幼兒園,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 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遊、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爲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並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後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爲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並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由於此時的幼兒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因而這個時候適用的一般都是無過錯責任,即對於幼兒園來講,不管自己對幼兒遭受的意外損害是否有過錯,此時都是要承當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