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房屋租賃增值稅發票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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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2016第16號公告:第三條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回答者注:增值稅稅率11%)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