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最新集資詐騙

山東最新集資詐騙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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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資詐騙量刑標準



    (一)個人犯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


    在司法實踐具體量刑時,既需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爲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爲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


    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二十萬元以上,單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爲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一百萬元以上,單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有關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我們可以瞭解集資詐騙的量刑標準和最高量刑標準,在國內,實施最高量刑標準的案例寥寥無幾。作爲一個逐步進入法治社會的國家,法律作爲一種監督的手段當然會越來越健全,我們公民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不僅是我們的義務,也爲我們的親朋好後和子孫做出了好的榜樣。以上則是律師365對集資詐騙最高刑期標準的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