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怎麼撤消條款

離婚協議怎麼撤消條款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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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以告訴我離婚協議怎麼撤消條款?

1、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所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後悔,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在訂立協議之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訴請
3、離婚協議之中約定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撫養權歸屬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撫養權的歸屬應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這是撫養權歸屬的核心原則
在取得撫養權一方,出現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傳染性疾病、有撫養條件而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嚴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下,
本着對孩子負責的原則,另一方隨時可以發起要求變更撫養權訴訟。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8條、9條
補充部分的回答:
先簽署一份“假的離婚協議”並在民政局備案,在該離婚協議之中,約定房產歸女方,
後又簽署一份協議,要求女方放棄該離婚協議之中的房產?
這樣做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雙方一旦依法解除婚姻關係,並在離婚協議之中約定 房產歸女方,且在民政局備案,那麼顯然前一份協議的效力要相對高一些,後一份協議,先不說女方是否會同意簽署,即便是簽署了,兩份自相矛盾的協議相比較,後者的效力顯然要低,對方對後一份協議可以主張受到脅迫或重大誤解。雖然最終的結果現在看還難說,要視雙方舉證 質證和辯論的具體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