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仲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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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訴訟離婚需要多久
1、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檔案,如結婚註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2、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3、當事人委託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託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4、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爲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後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爲被告,需要書寫離婚聲明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後由委託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 《離婚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