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職代會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要去備案嗎

經職代會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要去備案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備案嗎

勞動合同並不一定需要備案,現行法律並未規定需要去勞動局備案,備案不是必經程序,有的地方勞動局仍然要求勞動合同備案也是可以理解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