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
1.延長試用期後不得超過法定時間限制。
因法律對試用期的長短具有上限的規定,因此即使是合理延長,延長後的總長也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但用人單位最好一次與員工約定法定範圍內最長的試用期期限,避免後續因延長試用期而產生糾紛。
2.延長條件和程序可由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規範。
用人單位可以透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進行規範。
例如明確規定:“試用期內員工如因不勝任工作、出勤率未達標準或公司認爲需要延長試用期其他合理原因的,用人單位可合理延長試用期,勞動者承諾同意上述變更規則。”
建議企業讓員工簽訂一份延長試用期的書面檔案,並清晰註明延長試用期的事由。書面檔案須雙方簽字蓋章或捺印。
3.延長試用期應當在原試用期內開展。
最後,用人單位若需變更試用期的長短,一般也應當在原試用期結束前進行操作。
因爲一旦原試用期屆滿,用人單位應當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做出評價。
用人單位不適宜在試用期屆滿時,將勞動者是否透過試用期考察的結論,放置在一個模棱兩可的地位。
換句話說,試用期只有透過或不透過,轉正或是延長,並且只能在試用期結束前明確作出決定。

風險提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