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爲合作實爲租賃的合同效力

名爲合作實爲租賃的合同效力
租賃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合同視爲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而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