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日期以哪些爲準

竣工日期以哪些爲準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竣工日期以哪些爲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竣工日期以哪些爲準
竣工日期的確定對後續的權利主張而言很重要,關於竣工日期的確定,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透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透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適用法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