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一票否決權的效力

股東會決議一票否決權的效力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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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董事的一票否決權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四十六條分別規定了股東的權力和董事的權利,同時也賦予公司股東對有關事項在《公司章程》中進行變更規定的權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股東制定,並對公司、股東、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公司經營行爲的自治規則。《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和董事的職權做出規定。


    當《公司章程》不完善,沒有明確某項權利屬於股東還是董事時,賦予“董事”對某事項的一票否決權或其他特權,可能實際上是在賦予該股東一項股東權利,這種情況下,一票否決權宜被認定爲有效。比如,甲是A公司大股東,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共3名董事),《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甲對任命所有部門經理享有一票否決權。雖然任命部門經理一般屬於董事的權利,董事應當以一人一票的形式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但是甲的一票否決權與其大股東的身份顯然密不可分,部門經理任命權已經實質上屬於股東的權利,不宜將其以董事身份行使的一票否決權認定爲無效。


    實際上,董事對某些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多半是基於股東身份。董事權利與股東權利有時是並行不悖的。(案例參考請點擊閱讀原文)當然,如果《公司章程》明確將一項權利規定爲董事享有的權利,那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