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的追認函是否有效

一、股東會決議的追認函是否有效?

股東會決議的追認函是否有效

有效

1、合法的股東會議,“追認”決議有效股東所持表決權已過半數,可以認定股東會決議有效。

2、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二、股東會決議效力的情形

參照《民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公司法》的相關理論,總結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爲如下種類: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區分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爲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成立的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生效,區分爲有效和無效兩類;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爲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即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有四種情況:不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

4、根據上述分類,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產生的爭議主要包括三類: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可撤銷。

三、《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4、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股東會決議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分爲有效和無效,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可以分爲可以撤銷股東會決議和不可以撤銷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屬於無效決議,股東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