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撤銷是否有效

股東會決議撤銷是否有效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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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股東會決議

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應該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2條,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爲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這種情形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依據你所反映的情況,這份股東會決議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的情形。   

依照《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公司股東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這裏的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的。也就是說,因爲你們公司8位股東均持股12.5%,那麼4位股東的股份總和就超過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但是,同時《公司法》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這次股東會從通知到召開僅11天的時間,召集程序顯然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屬於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沒有股東申請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東申請撤銷並且得到法院的支援,那麼這份股東會決議將自始無效。   

作爲公司股東,你有權選擇是否請求法院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若要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必須注意時效的問題,按照《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申請期限應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