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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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中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內容是:【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條文註釋:

主犯包括兩種人:一種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即組織犯罪集團,領導、策劃、指揮犯罪集團成員進行犯罪活動的領導者。犯罪集團應具備的“固定”條件包括參與犯罪的人員的基本固定和犯罪組織形式的基本固定。

另一種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謂“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謀劃策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