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是關於受害人的過錯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條規定完全沿用了《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只不過用詞上以“被侵權人”取代了“受害人”。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