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一十九條

侵權責任法第一十九條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爲,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爲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透過侵權法規維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十九條

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n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n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n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n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n  (五)有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