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表現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表現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表現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爲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爲,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