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十九

繼承法第二十九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覈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爲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