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鑑定異議

對司法鑑定異議
對司法鑑定通則異議怎麼辦

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