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是什麼

合同糾紛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是什麼
合同糾紛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是什麼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是當事人在合同當中並沒有約定,發生爭議的時候要到仲裁機構來進行仲裁,還有就是仲裁機構的專業組成人員違反程序法律的規定的話,也就不予仲裁了,不與仲裁的話,還可以去法院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該仲裁裁決即告無效,當事人可以根據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