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否認定交通肇事找人頂罪

司法是否認定交通肇事找人頂罪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如何定罪,肇事後找人頂罪如何處罰?
一、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如何定罪(一)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爲屬交通肇事後逃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爲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爲。其次,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爲,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爲。行爲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爲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爲人找人頂罪的行爲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二)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有的行爲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爲。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迴轉。事後,行爲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後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二、肇事後找人頂罪如何處罰既然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就要按照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逃逸的量刑標準,予以處罰。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交通肇事後的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則應定包庇罪;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僞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