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香港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爲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爲居籍;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結婚後多久纔可申請離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纔可提出離婚呈請。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爲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爲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爲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因此,可根據以上規定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