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地與香港人結婚手續怎麼辦理?
1、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3、審查
(1)對《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4、登記
(1)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3、男方年滿 22週歲,女方年滿 20週歲;
4、均無配偶;
5.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
辦理材料:
1、戶口簿;
2、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二、哪些人不具有結婚的條件?
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爲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香港人想要和內地人結婚的話,必須要到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來進行辦理。同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有身份證件戶口本,還有現場所領取到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