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打工勞動關係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農民工打工勞動關係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勞動者作爲社會的弱勢羣體,在打工的時候常會因爲一些原因而沒有辦法去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這個問題也導致了不少勞動糾紛的產生,同時也讓不少勞動者的維權問題變得困難重重,可以說勞動關係的認定對於勞動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那麼農民工打工勞動關係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近日,中國之聲連續報道了深圳百餘農民工爲爭取塵肺病檢查而艱難維權的事件,11日晚,央視經濟頻道《今日觀察》也炮轟政府部門監管缺位。據《南方都市報》今日報道,18位可以提供工地進門牌、爆破公司發放的爆破證等物證的工人走進了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庭與相關企業當庭對峙,但企業方均否認與工人們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庭也未作出當庭裁決。另外,還有92人因無法提供書面證據連仲裁院都無法進入。

不難看出,“塵肺”農民工維權之所以艱難,就在於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農民工得爲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舉證。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爲了迴避各種責任,往往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這種事實勞動關係情況下,要求農民工舉證勢必令其陷入十分尷尬的境地。

其實,認定農民工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除農民工提供的書面勞動合同證據以及進門牌、爆破證等物證外,還應將工友等證言材料列入法定證據範圍。如果企業不認可這些證據,則可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由企業對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因爲,企業應儲存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職工名冊、工資支付憑證、工資發放表、考勤記錄、粉塵作業職工健康檔案等大量資料,完全可以證明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企業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即可推定雙方事實勞動關係成立。

此外,勞動關係認定引入“舉證責任倒置”也符合民法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就業形勢嚴峻的今天,勞動者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勞動關係認定引入“舉證責任倒置”,不僅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司法機關應積極嘗試和推進。

由於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其中扮演的是弱勢羣體的角色,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說,當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勞動者對農民工打工勞動關係的證明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問題,我國採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也就是說,需要用人單位對相關的問題提供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