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爲銷售勞動關係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代爲銷售勞動關係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現在不少的企業都希望自己的公司裏面有一些比較厲害的銷售人員,但是銷售人員在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的時候常常會選擇自立門戶或者是去其他更好的企業,這個時候就可能會出現一些勞動糾紛,而解決這些糾紛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對勞動關係進行認定,那麼代爲銷售勞動關係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爲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爲,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作爲勞動者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各項社會保險

和一般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認定一樣,代爲銷售人員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認定也同樣需要經過一定規範的程序,同時需要向相關的部門提供相應的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