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檢察院管轄

鐵路檢察院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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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已立案件發現屬檢察院管轄,改變管轄後檢察院還需立案嗎

檢察院仍然需要立案的。rn對於刑事案件,立案是進行刑事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對於由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雖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在移送檢察院後,如果經檢察院審查,屬於其管轄的,應該由檢察院自行決定予以立案,再由檢察院偵查部門開展刑事偵查工作。rn《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rn第一百八十三條rn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rnrn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並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爲rn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後,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rnrn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並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