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用人單位不交社保

勞動法用人單位不交社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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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

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處理,主要分爲催繳社會保險費、查詢存款帳戶、申請強制執行、實施強制措施四個環節:

1、催繳社會保險費。一是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區縣社保分中心依法責令限期補繳;二是市、區縣人社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機構,依法受理社保繳費舉報投訴並實施調查、檢查,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情況,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

2、查詢存款帳戶。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期滿後,用人單位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區縣社保分中心可以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存款帳戶,查詢繳費能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查詢。

3、申請強制執行。區縣社保分中心獲得查詢結果後,對於具備繳費能力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人社局提交《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4、實施強制措施。區縣人社局經審覈需要進行劃撥的,向用人單位送達催告書,催告繳納期限爲3個工作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在催告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補足的,區縣人力社保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向用人單位送達《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並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籤勞動合同和交納社保這兩件事情不是公司可以來回選擇的,而且在勞動合同中應該有關於繳納社保的相關條款,如果幹脆就沒有社保繳納的條款,這份勞動合同其實也是不符合規定的,如果有諸如此類的條款,但是公司不履行,一定要督促公司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