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登記在一方的財產

婚後登記在一方的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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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能分割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該房產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當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婚姻登記之前一方已經取得全部產權或者已經交付全部購房款但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如果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狀態上的變化,即由財產權轉化爲物權,因此屬於個人財產,當然其後產生的增值也屬於該財產的自然增值,而且該房產及其自然增值並不因婚姻關係的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