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犯法還是犯罪販毒

吸毒是犯法還是犯罪販毒
吸毒是犯法還是犯罪販毒
一般來說,吸食毒品本身不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爲,可以對吸毒者進行行政拘留,對吸毒成癮者還可以強制隔離戒毒。

但強制戒毒仍屬於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

《戒毒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吸毒成癮人員有《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透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該條例同時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爲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透過上述規定可知,對一般吸毒行爲的處罰是行政拘留,而對吸毒成癮的則可以強制隔離戒毒。

另外,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如果持有數量過多,就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爲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數量未超過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標準的,不定罪處罰。

對於以販養吸毒的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爲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

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不以牟利爲目的,爲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