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什麼罪,吸毒構成犯罪嗎

吸毒是什麼罪,吸毒構成犯罪嗎

不少人認爲只要與毒品沾邊,那麼就構成了犯罪。這樣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在我國運輸、製造、販賣毒品等行爲都涉嫌刑事犯罪,會對行爲人進行刑事處罰。那麼吸毒是否也構成刑事犯罪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你吸毒是什麼罪。

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將吸毒行爲犯罪化處理。但學界有觀點認爲,爲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應將吸毒行爲作犯罪化處理。筆者認爲,對於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和確定罪名時要慎重,應避免實踐中將吸毒行爲變相犯罪化的趨向。

首先,吸毒者教唆他人賣給自己毒品、向自己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讓他人代運、代購毒品、爲自己提供吸毒的場所等,不應作爲販賣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的教唆犯處罰。從刑法理論上講,這屬於必要共犯中的片面對向犯。立法者在規定販賣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時,預料到了會存在購買等對向性的參與行爲,但考慮到吸毒者本身作爲受害者是毒品犯罪(雖然可以認爲毒品犯罪是危害公衆健康的犯罪,但抽象的公共健康最終必定要還原爲具體吸毒者個人的健康法益)保護的對象,而且爲吸毒而購買毒品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導致毒品傳播、擴散而危害他人健康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吸毒者的上述參與行爲的違法性和有責性相對較低,屬於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在吸毒者教唆他人賣給自己毒品時,由於立法者認爲吸毒者是被保護的對象,即便唆使他人賣給自己毒品,其對毒品法益的侵害也沒有達到值得用刑罰加以處罰的程度。因而,從法益保護主義立場出發,吸毒者的上述教唆行爲未侵害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構成犯罪是當然的結論。

其次,吸毒者通常應排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制的對象之外。首先,刑法中規定有持有槍支罪、持有假幣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持有毒品罪等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型犯罪屬於作爲還是不作爲,抑或是作爲和不作爲之外的第三種行爲上存在爭議,但無論如何,理論上廣泛認爲,持有型犯罪原本是一種堵截性條款、爲了減輕檢控方的證明負擔、嚴密刑事法網而規定的特殊類型犯罪,其處罰較之於其他類型犯罪處罰爲輕。其次,吸毒者通常不會即買即吸,通常都會在好不容易買到時多囤積一點,以備不時之需。其三,毒品雖然也屬於違禁品,但不同於槍支、假幣的地方在於,槍支本身具有抽象的公共危險,擴散到社會後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假幣擴散社會後會危及貨幣的公共信用、危及國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使用假幣本身就構成犯罪,而毒品擴散到社會後雖也有危及公衆健康的危險,但對於不吸毒的人來說根本不會有危險。因此,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確是爲本人吸食而持有的,通常不應作爲犯罪處理。

最後,吸毒者爲自己吸食而運輸、走私、製造毒品的,通常不應作爲犯罪處理。實踐中雖然存在販毒者送貨上門的情形,但不能排除吸毒者爲了消解無法遏制的毒癮不遠萬里去購買毒品,而乘火車、轉輪船、換汽車“運輸”毒品的可能性,但立法者將運輸毒品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並列規定而且設定有死刑的目的,絕不在於評價吸毒者自己爲吸毒而攜帶一定量的毒品,而是在於阻斷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的流通渠道。因此,若有證據證明行爲人完全是爲了自己吸食的目的而攜帶、運輸一定量毒品的,既不宜作爲運輸毒品罪處理,也不宜作爲非法持有毒品罪處罰。同樣,行爲人爲自己吸食的目的走私一定量毒品的,也不宜作爲走私毒品罪處理。

綜上,由於吸毒者是毒品犯罪保護的對象,在吸毒者教唆他人實施毒品犯罪時,由於沒有侵害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應作爲不可罰的片面的對向犯對待,不構/成毒品犯罪的教唆犯。雖然吸毒者爲自己吸食而運輸、持有、走私、製造少量毒品,也具有毒品擴散後危及公衆健康的抽象危險,但沒有具體的危險,考慮到吸毒者處於被害人地位的事實和相關毒品犯罪的規範保護目的,不宜將上述行爲作爲犯罪處理,應與他人實施的情形區別對待。

看完上文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在我國單純的吸食毒品並不構成犯罪。但要是因爲吸毒而販賣毒品或運輸毒品的話,這些行爲是構成販賣毒品罪或運輸毒品罪的,就會按照該罪對行爲人進行處罰。本站小編爲你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