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不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吸毒是一種不只危害自身的身體健康,還會給社會帶來潛在危險的一種行爲。同時,容留他人吸毒也是可以構成違法犯罪的。那麼,容留他人吸毒不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麼?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又是什麼?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容留他人吸毒不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容留他人吸毒不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中沒有詳細的說明不構成犯罪的條件。但是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是可以構成犯罪的。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犯罪。否則,會受到治安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2012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3]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爲人專門爲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於爲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

立案標準

容留他人吸毒,這裏的容留是指實施了容留的行爲,而不管這種行爲是處於主動還是被動,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來要求而被動的容留行爲也會構成犯罪。

法律中並沒有明文規定。法律中只規定了構成犯罪的條件,除此之外的行爲則不進行定罪。但是,雖然定罪的條件是有相應限制,但是不管是吸毒還是容留他人吸毒都是一種不正確的行爲,不僅對自己百害而無一利,還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