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是什麼

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是什麼


每年的國際禁毒日,關於毒品犯罪的這種社會毒瘤所帶來的一系列的危害,國家都回透過電視新媒體,還有其他各種渠道都會着重的進行宣傳,並且就算是在平時,我們也知道吸毒這就等同於是慢性自殺的,當我們明知道他人吸毒但是卻依然給當事人提供了場所的話,這就有可能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少部分人員認爲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

一、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犯罪。否則,會受到治安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第二,本罪所稱的“場所”,是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間,比如住宅、旅店、辦公室和娛樂場所,等等。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開設他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爲。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

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爲人專門爲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至於爲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爲目的作爲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一般來說符合以上要件就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了,但是具體該如何量刑還要看具體的案情,建議請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助辯護比較妥當。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的這種機率都是比較小的,通常只要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話就已經觸犯刑法了。比如說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三個人以,在自己所管轄的範圍內吸毒等這些情形都已經犯罪,當發現身邊有朋友吸毒的話,除了要勸解當事人的同時也應該抓緊時間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