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

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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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會有處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將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分成犯罪行爲和違反行政法兩種情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容留他人吸毒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利於審判實踐。 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場所的是否構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這裏的容留是指實施了容留的行爲,而不管這種行爲是處於主動還是被動,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來要求而被動的容留行爲也會構成犯罪。 對於收留他人吸毒的娛樂場所、服務場所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什麼責任?根據公安部、監察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娛樂服務場所管理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社會 醜惡現象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的規定 “嚴厲查處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等案件。對以娛樂、服務場所爲掩護或利用場所的便利條件,組織、強迫、容留、 引誘、介紹他人賣淫的,販毒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的,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嚴禁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對賣淫嫖娼的,要 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內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從事陪侍活動的,一律按“以營利爲目 的的陪侍活動”查處,對提供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或者爲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活動的人員提供方便和條件的,要堅決依照國務院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查處;對存在淫穢色情表演、敲詐勒索顧客和吸毒販毒等問題的娛樂、服務場所,除追究有關人 員法律責任外,對娛樂、服務場所要依法處理,並吊銷其營業執照。 無償提供場所吸毒的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既可能是有償的行爲,也可能是無償的,也就是說,行爲人有沒有從容留的行爲中得到好處不影響本罪名 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