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構成犯罪嗎

一、容留他人吸毒構成犯罪嗎

容留他人吸毒構成犯罪嗎

容留他人吸毒,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吸毒是對吸食毒品的縱容和幫助行爲。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觀上表現爲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只要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即可構成本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現爲積極主動地爲吸毒者提供場所;間接故意表現爲明知對方在自己的有權場所內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攔或舉報。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爲人專門爲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至於爲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爲目的作爲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如果我們面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起訴,一定要注意掌握自己的行爲是否完全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有無達到該罪的立案標準。要是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只會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爲來處理,只有認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時候,才能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