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法拆遷問題的情況反映

關於違法拆遷問題的情況反映
違法拆遷的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


“以牟利爲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拆遷方不履行協議的這種狀況可能體現在沒有按照約定如實的撥付拆遷補償款,或者也沒有對被拆遷戶進行妥善的安置。諸如此類的情形,協議的履行是相互的,在對方不遵守拆遷協議的情況下,作爲被拆遷戶來講也沒有必要多麼積極的去配合政府部門的拆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