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行爲具體表現

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行爲具體表現
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行爲具體表現
爲4種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則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經過髮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過髮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該解釋還對犯罪數額作出了規定,即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就達到數額較大即立案標準。
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