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爲表現如下:(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