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的表現形式有: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形式。行爲人必須有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行爲,才構成本罪。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信用卡章程,可以導致信用卡作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
(2)持卡人在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交回原發卡銀行而失效;
(3)因信用卡掛失而失效;無論是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論處。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爲。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爲人必須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就將與借用親屬、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爲區別開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爲人以信用卡作爲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