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裏的冒用具體行爲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裏的冒用具體行爲是什麼?

信用卡是人們進行生活生產儲蓄及用作消費行爲的一種工具。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對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頻繁的同時,信用卡冒用及詐騙行爲開始出現。信用卡作爲人們生活生產儲蓄的載體,對生活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認識信用卡冒用詐騙行爲對維護信用卡安全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那麼信用卡詐騙罪裏的冒用具體表現是什麼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信用卡詐騙冒用行爲的具體表現:

1、撿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或櫃員機上支取現金。

2、冒用代爲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在銀行或櫃員機上支取現金。

針對這種情況,有論者認爲行爲人的行爲符合代爲保管、拒不返還的特徵,應該以侵佔罪論處。筆者認爲,受朋友之託代爲保管信用卡,繼而透過冒用信用卡非法獲得他人財物的,行爲人在獲得財物之時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既遂。而侵佔罪的要件之一是“拒不返還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意即在行爲人獲取財物後必須有拒絕返還的行爲才能構成侵佔罪。反觀冒用代爲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行爲,行爲人在信用卡詐騙既遂之後,如遇委託人請求而拒絕返還財物,其拒不返還被害人財物的行爲是事後不可罰的行爲,不應再對之在另一個犯罪構成的要件內進行刑事評價,冒用代爲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行爲只能構成信用卡詐騙一罪。

3、發現他人將信用卡遺忘在自動取款機中,不退卡,繼續進行取款或者轉賬。

2005 年 7 月 3 日上午,男青年胡某到某中國銀行的自動取款機(atm 機)上準備取錢,卻見 atm 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對話框是“繼續服務”、“取回磁卡”。胡某立即意識到是有人忘記取走信用卡。於是,胡某按照“繼續服務、查詢餘額”的步驟操作,得知該信用卡上還有 5012.35元,便迅速修改了密碼,並取出了其中 2000 元現金後把卡取出。當天下午,胡某分兩次取走了卡中的 3000 元現金。第二天,失主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時發現卡中存款已被取出,就向警方報案。接警後,公安人員根據銀行的現場監控錄像找到胡某,胡某對自己的行爲供認不諱。

針對行爲人在發現他人將信用卡遺忘在 atm機後不退卡、當即取款的行爲,有論者認爲其性質和到敞開門的他人家中取走財物一樣,應當以盜竊罪論處。筆者認爲宜將不退卡、直接取款的行爲定性爲 “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金額達到法律規定時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該案中,行爲人第一次取款雖然無須輸入密碼,但是其對atm機發出交易指令的行爲仍然是對他人身份的冒用,在冒用他人身份發出交易指令之後,atm機基於認識錯誤對財物做出了處分行爲,行爲人進而取得錢款,行爲人的行爲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特徵,與祕密竊取他人家中財物有本質上的區別。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透過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進行消費和轉賬。

5、冒用他人非法轉手的信用卡。

二、具體冒用的情況

司法實踐中,轉手人透過盜竊、詐騙、搶劫等非法途徑獲得他人信用卡後轉手給行爲人,行爲人在支付給轉手人一定價款後冒用的情況大概有三種:

(1)行爲人只是知道卡爲他人所有,不知卡的真實來歷而進行冒用,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2)行爲人明知該卡系轉手人盜竊、詐騙、搶劫而冒用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3)行爲人事先與轉手人共謀,進行共同犯罪的分工,由轉手者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等方式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爾後由行爲人進行冒用的,二者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或搶劫罪的共犯,不再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6、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在顧客用信用卡消費結算時,私下重複刷卡,非法佔有信用卡資金。

根據閱讀上文內容可知,信用卡詐騙罪裏的冒用具體表現方式大體總結爲以上六種,如果當事人觸犯以上類型的冒用行爲,則已經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信用卡作爲現代日常儲蓄消費工具,對人們的社會生活具有重要意義,應瞭解好關於信用卡詐騙罪裏的冒用手段,堤防詐騙行爲帶來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