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區別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區別是什麼?

1、前罪是單純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爲;而後罪則還必須包括非法佔有的目的以及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如果行爲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爲,則只構成前罪。

2、使用僞造的信用卡詐騙並持有、運輸僞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詐騙並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僞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時觸犯了前後兩罪,由於兩者存在吸收關係,應以後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同時觸犯了前後兩罪,由於兩者存在吸收關係,應以後罪吸收前罪。

4、行爲人爲了利用信用卡詐騙而實施購買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爲,同時構成前後兩罪,屬於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由於後罪法定刑的第一個量刑幅度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於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應以後罪論處。

5、行爲人與使用僞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詐騙者事前通謀,爲其出售或者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應以後罪的共犯(幫助犯)論處;否則,應以前罪論處。

二、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構成條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雖然都是關於信用卡方面的金融犯罪,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區別還是比較多的,兩者構成要件、量刑標準、立案條件及侵犯客體都是不同的。從量刑上看,明顯是信用卡詐騙的性質更嚴重一些,構成此罪的,犯罪嫌疑人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