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所有權歸誰

不動產抵押所有權歸誰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爲標準?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爲準。1、動產與不動產的概念。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二者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或者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爲劃分標準的。2、動產一般以佔有爲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對於航空器、船舶、車輛,雖然也屬於動產,但被稱爲“準不動產”,也以登記爲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動產以交付而獲得所有權,而車輛等“準不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