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普遍管轄原則

我國刑法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的實施原則

根據普遍管轄權或普遍性原則,無論被控犯罪之人的國籍、居住國或與起訴國關係如何,即使該罪行是在起訴國領土之外犯下的,該國也可以對該人行使刑事管轄權。由於所犯罪行被認爲是危害全人類的,並且罪行極爲嚴重,不容有管轄權投機,因此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加以懲罰。某些國際規範具有普遍性,這一觀點與普遍管轄權概念以及強行法概念密切相關,整個國際社會都負有義務,某些國際法義務是所有國家都必須承擔而且不受條約調整的。


隨着1993年比利時頒佈《萬國管轄權法》,這一概念受到極大重視。2002年國際刑事法院的創立減少了制定普遍管轄法的預期需求,但國際刑事法院無權審理2002年以前犯下的罪行。


司法機關適用普遍管轄原則案審理案件時,除必須遵循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幾項特有原則:


1、國家主權原則,即對於一般外國人的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要透過外交途徑解決。


2、指定或委託中國律師參加訴訟的原則。


3、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即外國公民在我國參加刑事訴訟,我國司法機關應當給予他和本國公民同等待遇。


4、信守國際條約的原則。即凡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除聲明保留的條款外,都必須堅決信守。


5、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訴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