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

單位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類型有哪些


    1、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這類不正當利益主要是集中在我國的政府人員和國家公有公司人員,獲取不正當利益,回扣。數額較大的,我國相關的司法單位將對這類犯罪人員進行公訴處理。對這類人員進行合法的判決。